
汉寿融媒5月20日讯(通讯员:廖 丹)为搞好治本攻坚和安全守底行动,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徐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4日21时28分许,驾驶人徐某军驾驶湘JJ6**6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文胜路的沧浪路路口至宝塔河路连接处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汉寿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3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徐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朱某勇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1日13时22分许,驾驶人朱某勇驾驶湘JH2**C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省道224167公里100米,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汉寿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7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朱某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4日23时37分许,驾驶人陈某驾驶湘J36**0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滨湖路观澜巷路口路至以后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汉寿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7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陈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游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5日0时56分许,驾驶人游某驾驶湘J37**1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滨湖路观澜巷路口路至以后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汉寿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1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游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熊某立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8日20时46分许,驾驶人熊某立驾驶湘J3D**9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省道223线蒋家嘴镇水闸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汉寿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2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熊某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刘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9日10时19分许,驾驶人刘某驾驶桂R79**7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152公里500米,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719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五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彭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5年4月8日10时19分许,驾驶人彭某驾驶湘J39**9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152公里500米,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72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彭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五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游某新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5年4月11日10时5分许,驾驶人游某新驾驶湘J3A**5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1497公里200米(龙潭桥红土墙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571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游某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王某龙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5年4月11日10时42分许,驾驶人王某龙驾驶湘JA9**0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1497公里200米(龙潭桥红土墙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49000千克,实载642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王某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张某欢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5年4月17日15时52分许,驾驶人张某欢驾驶湘HC7**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国道3191497公里200米(龙潭桥红土墙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49000千克,实载7038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张某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一审 伍 宏
二审 刘晓燕
三审 张智峰
责编:伍 宏
来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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